為持續化解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若幹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
個人自建房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原測繪成果未矢量化,實際用地面積超出原證書記載面積3%(含3%)以內的,用地地類在2009年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為“建設用地”,經調查核實,在市自然資源局門戶網站及實地公告30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自然資源部門根據職責按現狀出具認定或核實意見。
各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主導開發銷售或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法安置項目的歷史存量個人自建房,已辦理獨棟建築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實際用地面積超出原證書記載面積15%(含15%)以內的,超出部分土地經自然資源部門核實。原開發(安置)單位已辦理該項目出讓性質《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由申請人提供該項目土地權利人或該小區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代表書面同意意見;原開發(安置)單位已辦理該項目劃撥性質《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該項目已于2021年8月10日前取得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復文件但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需提供原開發(安置)單位出具的書面同意意見;原開發(安置)單位已注銷陵園設計,、滅失的,由承繼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書面同意意見。按本通知第十二條進行查處後,在市自然資源局門戶網站及實地公告30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自然資源部門根據職責按現狀出具認定或核實意見。
符合以上條件的,以申請人實際用地面積按本通知第九條辦理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原土地性質屬出讓部分的無需辦理)k8凱發國際,繳清土地出讓金及完稅後,予以辦理不動產登記。
二、關于個人自建房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k8凱發國際,但房屋所有權證書記載建築面積與現狀不一致或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問題
個人自建房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但由于各種原因,房屋實際建築面積超出原房屋所有權證書記載的建築面積,超出的建築面積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房屋已建成使用,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劃核實等手續和父母換著玩,或存在擅自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範圍建設房屋的,按本通知第十二條進行查處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職責按現狀出具認定或核實意見,申請人提供合格的房屋質量安全鑑定報告或鑑定結論,予以辦理不動產登記。屬劃撥國有建設用地的,需按本通知第九條辦理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繳清土地出讓金及完稅後,予以辦理不動產登記。
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在國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個人自建房,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但無土地權屬來源的,經調查核實,在市自然資源局門戶網站及實地公告30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本通知第九條辦理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繳清土地出讓金及完稅後,予以辦理不動產登記。
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施行後,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已取得用地批準文件的個人自建房,經調查核實,在市自然資源局門戶網站及實地公告30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k8凱發國際,按本通知第九條辦理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繳清土地出讓金及完稅後,予以辦理不動產登記。
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設使用並沿用至今的不動產,無權屬糾紛爭議,在符合《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26號)關于國有土地認定的情況下,由申請人收集土地演變報告等材料,填寫《申請表》並向轄區自然資源局申請初審通過後,報所在社區(村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蓋章,涉及上級主管部門的需上級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再由轄區自然資源局會同所在社區(村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測繪機構相關人員現場核實,符合國有土地認定條件的按規定草擬公告,由轄區自然資源局組織在實地和轄區政府門戶網站公告30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自然資源部門根據職責按現狀出具認定或核實意見,組織材料報轄區人民政府進行土地確權。原則上宗地地類在“二調”“三調”中均為建設用地的,可確定為國有建設用地。以前已有相關文件明確土地用途的,按已明確的用途確定;無文件明確的,按歷史沿用的實際用途確定。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和父母換著玩,可按劃撥性質辦理不動產登記;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需按規定辦理劃撥補辦出讓手續,繳清土地出讓金及完稅後,予以辦理不動產登記。申請人申請房地一體登記,自然資源部門已按現狀出具認定或核實意見的,申請人提供合格的房屋質量安全鑑定報告或鑑定結論,可同步辦理不動產房地一體登記。
對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未經房改部門進行公有住房審核批準,利用自有國有建設用地組織建設凱發手機app,,已安排或出售並投入使用的住房(含配套用房)和父母換著玩,組織建設時已辦理建設工程相關手續的,由建設單位(繼承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作為申請主體,辦理規劃核實、消防驗收和竣工驗收備案等相關手續後,予以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原組織建設時超規劃許可範圍或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手續的,按本通知第十二條進行查處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職責按現狀出具認定或核實意見,由建設單位(繼承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作為申請主體墓園投資管理。,申請人提供合格的房屋質量安全鑑定報告或鑑定結論及消防安全評估報告等材料,予以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
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後,經該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和組織實地公告30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本通知第十條辦理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已經規劃部門批準用途的,按批準用途辦理;未經規劃部門批準用途的,按實際用途辦理。按該棟房屋正射投影部分土地面積補辦出讓手續,繳清土地出讓金及完稅後,予以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對已辦理供地手續(即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或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屬證書),建設工程因報批報建手續不齊全或無法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實際用途為工業的工業企業建設項目,或實際用途與原批準用途均為教育用地的學校建設項目,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由申請人按現狀提供測繪成果,按本通知第十二條進行查處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職責按現狀出具認定或核實意見。符合規劃部分,申請人提供合格的房屋質量安全鑑定報告或鑑定結論及消防安全評估報告等材料〔需辦理人防手續的項目,由申請人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無法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第三方機構出具合格的測繪和檢測報告)或依法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證明材料〕,予以辦理不動產登記(原權利性質為劃撥的按規定辦理協議出讓手續)。
已辦理供地手續,原批準為非教育用途,實際用途為教育用地的學校建設項目,依法查處並按規定調整規劃用途後和父母換著玩,由申請人提供合格的房屋質量安全鑑定報告或鑑定結論及消防安全評估報告等材料〔需辦理人防手續的項目,由申請人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無法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第三方機構出具合格的測繪和檢測報告)或依法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證明材料〕,予以辦理不動產登記(原權利性質為劃撥的按規定辦理協議出讓手續)。在產業園區範圍外的項目需符合工業用地轉讓前置條件。
對已取得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復文件,但未供應土地,因報批報建手續不齊全或無法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工業企業、學校建設項目,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依法查處並由自然資源部門根據職責按現狀出具規劃認定意見後(涉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由轄區人民政府與當事人協商處置),申請人提供合格的房屋質量安全鑑定報告或鑑定結論及消防安全評估報告等材料〔需辦理人防手續的項目,由申請人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材料(無法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第三方機構出具合格的測繪和檢測報告)或依法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證明材料〕,市自然資源局將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整體掛牌出讓,申請人需按期參加競買,競得人按期付清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成交價款並完稅後k8凱發國際,予以辦理不動產登記。
1987年1月1日以前,在國有土地上建設使用並沿用至今的工業企業、學校建設項目,按本通知第四條有關規定辦理。
1987年1月1日以後建設,無用地權屬來源和報批報建手續的工業企業、學校建設項目,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申請人提供合格的房屋質量安全鑑定報告或鑑定結論及消防安全評估報告等材料〔需辦理人防手續的項目,由申請人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無法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第三方機構出具合格的測繪和檢測報告)或依法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證明材料〕k8凱發國際,依法查處後,由自然資源部門組織材料和開展用地報批工作,在辦理土地供應手續時,土地連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整體掛牌出讓,申請人需按期參加競買,競得人按期付清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成交價款和完稅後,予以辦理不動產登記。
申請人申請辦理個人自建房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經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後補辦出讓手續。《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用途不一致的,由自然資源部門按職責出具用途核實書面意見後按規定辦理。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上個人住宅自建房補交土地出讓金=出讓土地面積×所處土地級別住宅用途基準地價×40%×層數修正系數(四層半及以下的,層數修正系數為1;四層半以上的,層數修正系數=層數÷4.5)和父母換著玩。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上個人商業自建房補交土地出讓金=出讓土地面積×所處土地級別商業用途基準地價×70%。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上個人商住自建房補交土地出讓金=出讓土地面積×50%×所處土地級別住宅用途基準地價×40%+出讓土地面積×50%×所處土地級別商業用途基準地價×70%。
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辦理條件的個人自建房,申請辦理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的,證書記載土地面積部分按上述標準繳納出讓金,超出部分土地出讓金按相對應的土地用途基準地價的100%計算。原取得土地權利性質為劃撥的,超出原證書記載面積的部分土地和原已取得土地須一並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原取得土地權利性質為出讓的,超出原證書記載面積的部分土地須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宗地出讓年期按原出讓合同約定的時間。
申請人申請辦理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上已購未經房改部門批準的住房、商鋪(含經濟適用房k8凱發國際、房改房、棚改住房、集資房等住房或配套商鋪)補辦出讓手續的,經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後可上市交易凱發手機app,。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上已購未經房改部門批準的住房繳納比例為40%;已購商鋪首層繳納比例為100%,二層及二層以上繳納比例為70%。
申請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原件,職能部門無法查詢到相關檔案的,申請人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無權屬爭議承諾書》(含權屬來源過程說明)等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會同不動產所在地社區(村委)實地調查土地、房屋權屬及使用管理情況和父母換著玩,詢問相鄰宗地權利人並做好記錄,形成書面調查結果意見。情況屬實且無權屬糾紛爭議的,在市自然資源局門戶網站及實地公告30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則《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證明》《土地、房屋無權屬爭議承諾書》、現場公告照片、門戶網站公告登載截圖、書面調查結果意見、權屬調查現場問話筆錄等材料,視為合法合規的登記檔案材料,予以按原證書記載內容辦理不動產登記。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違法建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情形的,需按規定進行處罰,責令限期整改,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建設工程造價按照600元/平方米計,亦可按當事人提供的竣工結算價作為處罰基數。
自然資發〔2021〕1號、桂自然資規〔2025〕1號文件及本通知涉及用地報批、規劃用途調整k8凱發國際、土地供應(劃撥或出讓)、“證繳分離”的事項需按規定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審核);土地確權事項由轄區人民政府確定批復;第三方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由住建部門監管;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由消防救援部門監管;涉及人防事項由發改部門審核處理;其他事項由市自然資源局審核批準或提出處理意見。
位于城鎮規劃區內,主(次)幹道規劃控制範圍、城鎮征收拆遷範圍、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範圍等的房屋,“小產權房”、六層(不含)以上的個人自建房不適用于本通知。黨政機關低碳循環。、國有企事業單位合法取得的個人自建房可按本通知辦理。夫妻離婚析產、繼承人依法繼承的合法不動產,可保留原劃撥土地權利性質直接按原證書記載內容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建設項目土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凱發k8國際!、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的,需按相關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本通知中的“合格的房屋質量安全鑑定報告或鑑定結論”指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鑑定意見為合格的房屋質量安全鑑定報告或鑑定結論;“合格的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指具備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結論為合格的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壓實工作責任,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依法依規、讓利于民”的原則,擔當實幹,大膽作為,持續有力解決群眾身邊的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同時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嚴控新增問題,維護社會穩定。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5日。2021年8月10日後形成的新問題不適用于本通知。2021年8月10日前已取得所在產業園區《入園通知書》,或相關單位(園區外工業企業項目的,由轄區人民政府確認;園區內工業企業項目的,由所在產業園區管委會確認;學校由教育主管部門確認)書面確認項目用地在2021年8月10日前開工建設,因歷史原因造成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工業企業、學校建設項目可按本通知相關條款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