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發k8國際娛樂官網首選,碑雕設計與制作,凱發手機app。凱發k8娛樂官網入口。2013年3月26日,某殯葬禮儀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殯葬服務公司)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該營業執照經營範圍載明:“許可經營項目:無。一般經營項目:殯葬禮儀服務,喪葬用品銷售。”公司設立時,某殯葬服務公司租賃某市安信紡織有限公司在某市區益民路北側1-12幢閒置廠房作為公司的經營場所。領取營業執照後歐洲一卡二卡三卡 公司,某殯葬服務公司使用該經營場所從事提供場所、水晶棺(具有冷藏功能)給喪家用以設立靈堂凱發K8旗艦廳、停放屍體進行吊唁,播放哀樂、提供仵工(俗稱扶鬆)凱發K8旗艦廳、吹手(壽)、吃飯住宿等有償服務。
2013年4月25日,某市民政局對某殯葬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立案查處。當日歐洲一卡二卡三卡 公司,對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進行了詢問。2013年4月29日,某市民政局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內容為:“擬取締某殯葬服務公司非法興建的靈堂這一殯葬設施,並沒收違法所得。”當日,某市民政局再次對王某進行了詢問,並向某殯葬服務公司郵寄送達了前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3年7月2日凱發K8旗艦廳,某市民政局又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為“某殯葬服務公司已違反殯葬設施設立審批規定,依照《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擬作出取締在某市區益民路北側1-12幢非法興建的靈堂(七間)這一殯葬設施的行政處罰”,並告知某殯葬服務公司在告知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有陳述和申辯或提出書面聽證申請的權利。該告知書于2013年7月2日向某殯葬服務公司進行了送達,某市公證處對該送達行為進行了公證。
2013年7月10日,某市民政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決定書載明:“經查,當事人(某殯葬服務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領取了《公司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為殯葬禮儀服務、喪葬用品銷售。本機關2013年4月25日檢查發現,你公司超越經營範圍,未經民政部門審批凱發K8旗艦廳、未經工商變更登記擅自在某市區益民路北側1-12幢非法興建靈堂(七間),對外提供靈堂這一殯葬設施服務。上述事實有現場照片、證人證言、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證明。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雖領取了《公司營業執照》,但經營範圍為殯葬禮儀服務、喪葬用品銷售,其興建靈堂對外提供靈堂這一殯葬設施服務未經民政部門審批、未經工商變更登記,違反了《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關于殯葬設施設立審批的規定。現依照《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決定作出如下處罰:取締當事人在某市區益民路北側1-12幢非法興建的靈堂(七間)這一殯葬設施。”該處罰決定書于2013年7月10日向某殯葬服務公司進行了送達,某市公證處對該送達行為進行了公證。某殯葬服務公司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殯葬服務公司未經批準,擅自興建靈堂這一殯葬設施的事實清楚,某市民政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處罰決定並無不當。某殯葬服務公司訴稱所租廠房為其公司辦公場所,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信。某殯葬服務公司稱某市民政局無權單獨行使行政處罰權,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某殯葬服務公司要求撤銷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請求理由不能成立,故判決駁回某殯葬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歐洲一卡二卡三卡 公司。
某殯葬服務公司上訴稱:1.某市民政局認定某殯葬服務公司未經民政部門審批興建殯葬設施,事實不清,認定興建就是新建、改造,缺乏依據;2.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3.某市民政局濫用行政職權凱發K8旗艦廳,處罰決定不具有正當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某縣民政局答辯稱: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2.某殯葬服務公司擅自興建靈堂的行為屬于違法;3.某市民政局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殯葬服務公司實際從事了設立並出租靈堂給喪家作為停屍和進行悼念活動的服務,雖未冠以殯葬設施名稱,但實際從事了殯葬服務項目。根據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殯葬管理條例〉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不直接冠以殯葬設施名稱但從事殯葬服務項目的,該項目也必須經民政部門審批。故某縣民政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並無不當。綜上所述歐洲一卡二卡三卡 公司,某殯葬服務公司的主要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一,某市民政局依法享有殯葬管理職權。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據此,某市民政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服務工作具有管理職責和權力。
第二,關于興建殯葬設施的認定歐洲一卡二卡三卡 公司。對于某殯葬服務公司改變廠房用途、設立靈堂歐洲一卡二卡三卡 公司,對外提供靈堂這一殯葬設施是否屬于《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興建殯葬設施”問題,我們認為,首先,興建包括新建、改建、改造,某殯葬服務公司改變原廠房用途,將原廠房改為提供殯葬服務的靈堂,即為興建。其次,某殯葬服務公司使用設立的靈堂從事經營活動,實際從事出租靈堂給喪家作為停屍和進行悼念活動的服務。
第三,關于某市民政局對某殯葬公司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是否合法適當的問題。《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某殯葬服務公司在領取了經營範圍為“殯葬禮儀服務、喪葬用品銷售”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超範圍經營,實際從事了設立並出租靈堂給喪家作為停屍和進行悼念活動的服務,雖未冠以殯葬設施名稱,但實際從事了殯葬服務項目。根據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殯葬管理條例〉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不直接冠以殯葬設施名稱但從事殯葬服務項目的,該項目也必須經民政部門審批。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歐洲一卡二卡三卡 公司,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故某市民政局對其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當。
在貫徹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中,民政部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某些經常遇到的、具有爭議的具體問題作出了解釋,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對法定職權範圍內的相關解釋規定進行深入學習了解,以便于順利開展相關工作。